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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38年****日出生,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38********,汉族,文盲,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居委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正月里,被告人刘某甲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居委会**组**号家门口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30日被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1912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另查,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夫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304759****、1537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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