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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58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一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在宿州市桥区**乡**村自家院子西侧非法种植罂粟。经现场清查,刘某甲种植罂粟原植物共1076株。经鉴定,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在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杨庄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宏

检察官助理牛芬晓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5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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