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甲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1支改制射钉枪并藏匿在尤某某**乡**村**号房子后山,并于2019年11月27日持该枪伙同刘某乙到尤某某**乡**村“里厝仔”山场打猎后,藏放在刘某乙驾驶的闽****号小车上,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闽****号小轿车,携带非法改制的射钉枪到尤某某**乡**村“里厝仔”山场非法射杀疑似“白鹇”的鸟类1只,后将疑似“白鹇”鸟类存放在闽****号小车后备箱内。2019年12月23日,尤某某公安局在闽****号后备箱内起获该疑似“白鹇”鸟类死体。经鉴定,查获的1只鸟类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整体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及通条、白鹇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尤某某林业局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仁波
检察官:黄建耀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97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涉案枪支及通条,现扣押于尤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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