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家住新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在全省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并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期,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携带禁用的6副猎捕夹来到新宁县**镇**村**山场,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痕迹在该山场一处洞穴口布设好猎捕夹,进行非法狩猎。2020年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前往该山场查看时,发现所布设的猎捕夹捕捉到一只活体鼬獾,便将这只活体鼬獾带回家交给其父亲宰杀烘烤成腊制食品。同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猎捕物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为食肉目鼬科鼬獾。经新宁县林业局认定:刘某甲使用的狩猎工具(狩猎夹、铁链)属于法定的禁用狩猎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及猎捕物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杨某某9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修操
检察官助理:刘爱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光盘5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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