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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胡同**号,现住此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民警在顺义区**地区**村**街**号西厢房内查获枪状物一支。经查,该枪状物系被告人刘某甲私自藏匿此处。经鉴定,该枪状物系以火药为动力的前装填式非制式枪支,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刘某甲后被查获。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打印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制作说明、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统一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鉴定书;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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