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1月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将存放于家中的火药枪取出准备打鸟,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当日,被告人刘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2. 刘某乙、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荣斌
检察官助理:王照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0页,散页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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