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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3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岳阳县公安局柏祥镇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儿子)非法持枪一案时,对被告人刘某甲住宅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发现两支改制射钉枪。该两支改制射钉枪系刘某甲2017年持有至今。经鉴定,其中一支为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枪支,另一支因不能击发未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检察官助理:钟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48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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