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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苗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20年2月21日不批准逮捕,榕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榕江县公安局朗洞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执行公务时,从刘某甲的卧室内搜出疑似射钉枪一支、底火189颗和铁砂1袋。刘某甲供述称,该射钉枪是自己2019年5月在山西省太原市打工期间,通过网络购买击针簧等配件后组装而来。2019年年底回家时,将该射钉枪带回榕江县**镇**村**组家中,存放于自己卧室内。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扣押在案射钉枪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泰方

                                               检察官助理 蒋天桅

2020年9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榕江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射钉枪一支和两个套筒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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