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1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与民心河交叉口东侧如家酒店门前的胡同口处,被告人刘某甲因与被害人董某某存在经济纠纷,殴打董某某并强行将其带至一辆小轿车上。在车上,刘某甲再次殴打董某某,致其眼部受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人刘某乙、祝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投资合同书,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债务纠纷殴打并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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