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2012年4月19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潍坊市潍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七日。2014年12月2日因吸毒被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19年3月5日将该案两次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6日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庄**村旁,被告人嵇某某伙同胥正浩纠集谭某某、徐某甲、于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徐某乙、徐某丙、鞠某某、代某某(以上人员已另案处理)及刘某甲等人采取破门入院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潘某某的住宅,将潘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外孙女刘某丙强行带至车上,并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脚,而后将三人带至浮烟山上,至当日8时许将三人送回。期间,潘某某位于**庄**村**路段上的果园被铲除,南侧猪圈被部分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7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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