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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住郓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孔某某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70%,以孔某某的名义购买一辆白色东风标致汽车,合同约定孔某某分36期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还款。车辆购买后孔某某当天将该车抵押给李某甲,李某甲又将该车转卖给河南省商丘市李某乙。由于孔某某未按期还款,**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欲将该车收回,公司员工被害人刘某乙根据车辆定位找到该车,并将车从河南商丘永城开往济南。2016年8月26日下午13时许,该车途经巨某某**镇附近,梁某某(已判刑)联系巨某某的马某某(已判刑)拦截该车。马某某受委托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及褚昭辉、王存银、户庆潇(均已判刑)等人,被告人刘某甲又纠集了许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将停在巨某某**镇路边的东风标致牌轿车拦下后,将驾驶该车的被害人刘某乙进行殴打,并强行捆绑至户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之后被告人刘某甲及许某某、郭某某等人离开。马某某根据梁某某安排,纠集王某某、褚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该被拦截车将被害人刘某乙及该车押往河南省商丘市。行至河南省商丘市与曹县**处高速路口,马某某、褚某某等人将车和被害人刘某乙交给了被告人梁某某。后马某某、褚某某等人被人从商丘市送回,梁某某安排他人给马某某辛苦费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孔德合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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