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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镇**街**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路**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1月27日被郑州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20年1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同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份至8月份,鹤壁市鹤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吸收公众资金,在郑州设立鹤城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办事处,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省汇中心B座905室,并任命刘某甲担任郑州办事处总经理,负责郑州辖区内的融资业务。刘某甲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及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在河南省鹤壁市建立鹤城物流大厦为由,承诺按期还本付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劳务合同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用于支付员工提成及客户利息,用于购买鹤城物流大厦土地及建造该大厦,用于购买博顺石料厂、林某某等。

经审计,鹤城物流有限公司共吸收195名客户资金,合同金额为6771.205万元,实际金额5650.325万元,已付利息金额409.295万元,已还本金59万元,未兑付金额5182.03万元。其中,刘某甲从55名客户处吸收存款合同总金额730.695万元,其中实际到账金额598.275万元,实际已付本息53.69万元,未兑付金额531.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河南中德财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某某,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代理检察员:李明伟

                                   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及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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