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19〕14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村**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城**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田艳平,北京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 年10 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先后任职顺义支公司团队经理、顺义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以债权转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经司法审计,刘某甲共向46名投资人募集资金936.5余万元(其中复投73万元),已返利335.326559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担保函、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等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电子账目等;7.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30册、专项审计报告1份、散材料113页。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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