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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邱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4月20日被邱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邱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邱某看守所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未经金融机构许可情况下,以高息诱惑、支取有保障为由,非法吸收袁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群众存款103.4万元,群众存款后给其开具自己打印好的借条。刘某甲将吸收的存款,全部放于自己侄女刘某丁处,期间支付群众本金20.4095元,支付利息6.3633万元。截至目前,致使群众存款76.6272万元无法支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银行流水、还款承诺书、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袁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03.4万元,致使大量群众巨额存款无法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投案自首、二是认罪认罚、三是主动偿还部分群众存款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彬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邱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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