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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加盟唐山**商贸有限公司“助享车购车计划”代理唐山市曹妃甸区、北京顺义区“助享车”排队购车业务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参加“助享车购车计划”,预交30%订车款可排队提全款车,且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未成功提车可退款,以此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提成。经唐山中元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3271178元。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一部;

2.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案件来源说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沈阳车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唐山监管分局证明;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办案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郑某甲、周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田某某、孙某某、裴某某、刘某乙、李某丁、王某甲、吴某某、张某丙、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刘某丙、邢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于某某、魏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常某某、李某丙、郑某乙、张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蔺某某、杨某乙、张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提取证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英英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财物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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