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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4日,刘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在全国多地成立分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2017年12月30日,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大学东街巨海商厦602室成立**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底,被告人刘某甲以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的身份,采用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或者举办产品介绍会、讲座等方式以年利率7%至11%不等的利息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返本付息,并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李某某、刘某丙、马某某等41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96万元,所得资金全部打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或其实际控制的内蒙古**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舒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工商登记档案、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投资人陈述及合同等相关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云峰

助理检察员:刘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侦查案卷二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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