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5********,汉族,中专,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北段**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以投资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5分-2分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15年4月,因所吸收资金出借给他人无法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停止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本息。根据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驻马店市**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补充鉴证报告(一)意见:该公司申报债权的客户有29人,累计存款本金20,319,000.00元,未偿还本金7,42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集资参与人郑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常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尤某某、刘某乙、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卓
(院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和鉴定意见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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