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291956********,汉族,群众,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街道**村**街**排**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承包了何家庄村240亩苹果园土地,2012左右刘某甲在明知何家庄苹果园土地性质为林地的情况下将苹果树砍伐,并在在苹果园中建造养猪场和种植农作物。后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新乐市何家庄苹果园,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养殖场、房屋、厂房、道路占用林地面积12.80亩,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果园承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新乐市农林畜牧及调查报告、新乐市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其承包的果园土地性质为林地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果园建设养猪场等建筑,致使12.80亩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保顺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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