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嫩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嫩江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嫩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嫩江市**林场施业区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经鉴定:刘某甲非法开垦林地位于嫩江市**林场**区**林班**小班(原**林班**小班)内,2003年至2016年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53.55亩,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火车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潍拖四轮拖拉机一辆;
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嫩江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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