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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承包了松山区**镇**村**组东梁的山杏林地,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承包的山杏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15亩, 所占林地为防护林,涉案地块用途已发生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种植农作物地块已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15亩已全部恢复造林,栽植了山杏树。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山杏林承包合同、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乙、许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桂娟

检察员:刘亚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居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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