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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承包的位于翁牛特旗**镇**村**队**林场**营林区4林班18-1、18-2、29-1、29-2和26小班的六块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其中五块地地类是林辅用地,面积是449亩,一块地地类是有林地,林种是防护林,树种是杨树,面积是35亩,共计484亩。2020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涉案地块更新造林种植了松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候某某、刘某乙、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承包林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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