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扎兰屯市**镇**村**东侧捡拾耕种刘某乙的一处撂荒地,后在无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自家农机具将该处土地逐年非法开垦,并持续耕种至2019年。经扎兰屯市汇晟测绘有限公司土地勘测报告书认定,涉案地块总面积25679.51平方米(38.52亩)。经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涉案地块中草地面积19053.14平方米(28.58亩),地类为天然木草地,权属性质为国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孙某甲、于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扎兰屯市汇晟测绘有限公司土地勘测报告书;
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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