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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4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 年7月26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刘某甲以其儿子刘某乙的名义注册成立五常市背荫河**沙场,批准占用五常市背荫河林场林地9.1亩后开始在五常市**镇**村背荫河国有林地内采石,经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五常市**有限公司采石场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确定五常市白旗石材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2019年10月14日占用背荫河林场72(74)林班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7.1亩采石,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月2日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甲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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