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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危险驾驶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现住********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被告人刘某甲(占15%股份)与刘某乙(占35%股份)、吴某某(占20%股份)、刘某丙与刘某丁(各占15%股份)五人(另四人均另案处理)合伙自2018年4、5月份开始在未经土管部门办理土地证使用的情况下在会昌县周田镇中桂村鸭公湖附近的河道旁非法占用该处的土地开采该处的砂石资源进行买卖,当年10月份后该采砂点由刘某丁一人独资经营。2019年4月8日经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书(赣市自然资字【35】号)对周田镇中桂村鸭公湖小组毁损耕地的面种进行了勘测,毁损水田面积为7.2亩。2019年3月初刘某甲与刘某丁等人相继主动到会昌公安局交待采砂事实,并交了卖砂所得款,2020年4月,刘某丁将损坏的基本农田恢复了土地原貌。

2.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19年07月26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沿G206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广场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甲驾驶的赣州临时*****二轮超标电动车时,因未确保横向距离,导致双方在道路东侧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供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人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业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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