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垦社区**区**小区平房**组**号。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拼多多APP上购买射钉枪折叠后托、射钉枪自动退壳器、无缝钢管、射钉枪套筒等用于组装枪支的零件,并使用自己原有的射钉枪、瞄准镜,在自家库房中通过电焊、组装的方式非法拼装枪支。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枪枪口比动能为208.5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经侦查,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家中被虎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照片、拼多多APP购买记录截图、微信付款记录截图、情况说明;
2.证人姜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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