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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已判决)出售苏卡达陆龟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按照邱某某要求将该苏卡达陆龟寄给江苏省南京市的刘某乙。

   二、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出售苏卡达陆龟一只,被告人刘某甲按照邱某某要求将该苏卡达陆龟寄给江苏省南京市的谭某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苏卡达陆龟又称胫刺陆龟,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的物种。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曲  伟

代理检察员:范慧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511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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