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非法闯入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刘某丙家中,与刘某丙因给刘某丁铺地膜种地一事发生争执,与刘某丙发生厮打,将刘某丙、刘某戊致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刘某戊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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