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甲以帮吴某某向刘某乙讨债为名,纠集带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身份不详)对刘某乙的妻子詹某某进行跟踪贴靠,在詹某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万锦城购物中心的店铺内,以滋扰、纠缠、威胁方式扰乱詹某某正常工作。2015年9月13日,刘某甲跟踪詹某某至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含元殿小区**号楼**号詹某某租住房,不顾詹某某及其女儿刘某丙的反对,强行进入室内并以强行滞留造势、言语威胁、敲门等方式干扰詹某某正常生活和休息。此后,刘某甲等人以同样方式多次强行进入并滞留在詹某某房内进行滋扰、纠缠,致使詹某某无法正常工生活以致病倒,心理产生恐惧、恐慌。后詹某某趁机将进入其屋内的人员锁在屋内,逃回福建老家再未返回西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前科证明材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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