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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安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现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居住在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号(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董某某经朱某(身份未核实)、方某某介绍向邱某某(已判决)借款25000元,邱某某安排胡某某(已判决)前往董某某住处上门外访,并口头告知董某某借款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借条,并且需要扣除一个月利息2500元、押金2500元、收取上门费300元、另需花费250元购买五瓶红酒,董某某同意。后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5000元至董某某银行账户,后又拿回5550元,邱某某给予方某某200元好处费,方某某事后又从董某某处获得1000元介绍费。

2017年7月13日晚上,邱某某带胡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前往董某某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村**栋***室的住处讨要债务,董某某不在家。邱某某要求董某某妻子陈某某开门,陈某某拒绝开门并与邱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邱某某、胡某某用脚踹开董某某家院子的防盗门,邱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均进入院内,其中邱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拉扯,刘某甲对陈某某面部殴打一拳致其受伤倒地,刘某甲随后逃离了现场。后陈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从现场将邱某某、胡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从其住处被民警带回调查。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经派出所调解,邱某某赔偿了陈某某医疗费13500元。2020年9月3日,邱某某、胡某某、刘某甲又共同赔偿了陈某某35000元,陈某某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

2、证人朱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他人明确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与邱某某、胡某某一起强行踹门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及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琴琴

检察官助理:方先立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592238****;

2、侦查卷柒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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