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3********,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部**部**,中共党员,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于同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至2016年6月,在担任本市**区***镇****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村务监督**会公章的职务便利,以玻璃赔偿款为借口,向北京********有限公司索要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于2016年3月下旬在其位于***镇****村**号的家中收受北京*******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1日在本市怀柔区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于某某、李某丁、彭某某、杨某某、崔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王某某、刘某戊、陈某某证言;3.书证:任职证明、北京市**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新增36个市级新型农村社区试点的函、***镇财务支出审批单、支出凭单、发票复印件、分类账、记账凭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合同协议书、营业执照、北京市**区***镇人民政府关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意见(试行)等;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110接出警记录、工作说明、线索举报中心台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担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蕊
检察官助理:武利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8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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