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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河间市****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自2012年开始接手其父刘某乙在河间市**镇经营的河间市**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甲从浙江省玉环县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秦燕牌STR连杆螺栓11批次,共计16416个,价值62150.4元,经其销售(除剩余540个,已扣押)后获利16000元(已上缴),其涉案金额为78150.4元。经鉴定,该秦燕牌STR连杆螺栓为假冒浙江省海盐**汽配制造厂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秦燕牌注册证(第3366166号)等书证;4.海盐县公安局盐公(经)扣字[2019]1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假冒的秦燕牌STR连杆螺栓540个;5.海盐**汽配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海盐县公安局对同案犯陈某某管家婆软件的检查笔录及对**装载机配件服务有限公司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生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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