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柳某某、康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刘某甲在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小商品批发市场向李某甲、肖某某(均另案处理)以4.4万元的总价格购得无质检手续的40万只“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并租用货车运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附近的**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库房后,被告人康某某、柳某某在明知上述医用口罩无质检手续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2万元的总价格将上述医用口罩销售给上述公司。康某某、柳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19.5万元、5.3万元、2.8万元。经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检验,涉案“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口罩实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支付宝及微信截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验收入库通知单、关于涉案口罩分配及销售明细、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情况报告》、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那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薛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吉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柳某某、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