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暂住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严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在湖北省广水市民政局领证结婚生子。2018年以来,刘某甲又与**乡***村民关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2020年7、8月份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以及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2.证人严某乙、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需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确定能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