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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施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常州市武某某**镇**股份合作社将**路以西、**路以北**周边废弃地块交由常州市**有限公司进行整治。2019年9月,常州市**公司将该污水改造施工工程交由无生产经营单位、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刘某乙(另处理)进行施工。

2020年3月18日,刘某乙联系挖机、渣土车及现场记账等施工人员到场进行场地平整作业,其中挖机作业交由被告人刘某甲组织施工。刘某甲又雇用无挖机驾驶资质的颜某某驾驶现代**型挖机作业,当日15时许,颜某某独自驾驶挖机在土堆上进行作业时,挖机突然发生侧翻,致颜某某头颈部被挖机驾驶室门框压伤,经120现场确认死亡。

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事故挖机所有人及现场场地平整作业的负责人,未对挖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盲目安排新驾驶员单独操作挖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经电话联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2020年5月20日又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常州市**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调解协议及收条、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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