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小区**座**。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6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阜平县开发建设**小区住宅楼并全部售出。截止2020年7月13日案发,**公司应纳税款人民币2401634.29元,已缴纳各项税款合计人民币1673421.35元,少缴税款人民币728212.94元,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30.32%。2020年9月17日,**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728212.94元。经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乙,实际控制人为其儿子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东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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