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4********,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现住泰来县**镇**街。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2020年7月23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泰来县**修配厂修车过程中,修理工人要求刘某甲启动车辆,以便检测车辆故障。刘某甲未按规范操作,本人未上车便在车下启动汽车,车辆失控将被害人宋某甲(女,34岁)撞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
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
2.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
3.证人暴某某、刘某乙、吉某某、高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齐齐哈尔市泰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案发经过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莹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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