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41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镇社会福利中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年**月**日**时至**时,在农安县***镇社会福利中心***房间内,因给被害人范某某换床单被拒及范某某随地扔纸,两次用铁质笤帚把打范某某面部,次日凌晨发现范某某死亡,右侧太阳穴部位青紫。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范某某体表损伤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2.通过尸体解剖检验可见范某某生前被人打伤,但损伤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其死亡原因,病理组织学检验心脏呈冠壮动脉IV级狭窄、机型心机缺血,结合案情调查,范某某因急性心肌缺血致心功能障碍死亡,外伤及情绪可为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力强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