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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1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0时许,平度市云山镇***村刘某丁雇佣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挖掘机为其厂房拆除围墙,在拆墙过程中李某某观察不周将在墙体后的刘某甲砸伤,后刘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系胸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平度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刘某乙、刘某丙)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刘某甲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人民币33万元整,刘某甲的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量刑理由说明书一份

_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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