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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鲁甸县,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逮捕,2020年9月8日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顺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因刘某乙(被告人之子)不听话,被告人刘某甲对刘某乙进行管教。刘某甲先使用竹条、电线对刘  某乙的小腿进行抽打,后将刘某乙用绳子捆绑于鲁甸县**镇**村**社旁边的树木上,后刘某乙死亡。经鉴定,刘某乙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0年6月22日民警依法将刘某甲传唤至鲁甸县公安局火德红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教育儿子刘某乙,将其捆绑于树上后导致刘某乙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二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处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杨娆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12****;

2.案卷材料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伍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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