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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无号牌“时风牌”三轮车沿封闭施工的蒙阴县柳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阴县岱崮镇河东村路段时,将顺行的行人公某某撞倒并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公某某系因胸腹部遭受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返流进入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三轮车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处警录像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敬国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8968****)。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二份、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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