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鲍墟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完毕后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3年7月28日,同案单位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葵铿皮革皮草有限公司(香港)均由同案人林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案,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实际控制。2010年以来,林某甲为在国内拓展动物皮草的贸易市场,牟取非法利润,招揽客户到各国际皮草拍卖会竞买动物生皮皮草,利用其长期从事皮草贸易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便利条件,组织其实际控制的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葵铿皮革皮草有限公司(香港)、其仕(企业)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等家族企业,指挥公司管理人员林某乙(另案处理)、林某丙(已判处)、蔡某某(已判处)、林某丙(已判处)等人分工合作,逃避海关监管,使用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31本来料加工贸易的生皮手册,为刘某甲等205家客户在境外购买的水貂、狐狸等动物生皮皮草11215919张,以及其公司自行在境外购买后要加工成熟皮或服装在境内销售的水貂、狐狸等动物生皮皮草39558张伪报成加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并采取假出口、假结转的方式平衡上述保税手册进出口数据,同时制作虚假的账册应付海关检查。
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参与共同走私活动从“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林某甲等人涉嫌伪报贸易性质走私普通货物案”中移出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是个体经营者(客户代码MT—307、311-LIU),主要从事皮草的销售经营。2009年12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润,多次前往丹麦、美国、加拿大采购水貂生皮,委托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所在的英国MT公司在丹麦哥本哈根皮草拍卖会、美国传奇皮草拍卖会和加拿大NAFA拍卖会上举牌竞拍其指定的皮草货物。被告人刘某甲明知通过林某甲包税通关进口的费用远低于正常报关进口货物所需费用,且没有报关单证及缴税凭证的情况下,仍通过孙某某联系委托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将境外皮草货物走私进口及硝制加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12月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客户代号307通过英国MT公司的孙某某在芬兰世家拍卖会、丹麦哥本哈根拍卖会购买水貂生皮14496张,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40-58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在芬兰世家拍卖会拍买水貂生皮17792张,以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40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在丹麦哥本哈根拍卖会、美国西雅图传奇拍卖会拍买水貂生皮10796张,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40-64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在芬兰世家拍卖会、丹麦哥本哈根拍卖会、加拿大NAFA拍卖会拍买水貂生皮96736张,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40-76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在丹麦哥本哈根拍卖会、芬兰世家拍卖会拍买皮草36253张,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40-76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
此外,刘某甲在2010年还使用客户代号311-LIU通过英国MT公司孙某某在丹麦哥本哈根拍卖会拍买皮草10812张,以每张皮草40-55元的价格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
随后,林某甲以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葵铿二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在葵铿二厂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发运至北京机场交付刘某甲。上述皮草共计186885张,刘某甲按事先约定的“一条龙”费用需支付通关进口和加工硝制费人民币8861638元以及国内运费人民币150010元,因刘某甲2010年之前欠款721696元,林某甲2010年10月份给予减免费用10万元,最终刘某甲于2010年5月7日通过蔡雄伟的私人账户向林某甲指定的“陈某甲”账户(xxxx14)支付120万,于同年8月14日通过蔡雄伟账户向林某甲指定的“黄某某”账户(xxxx7)付100万,于同年10月12日、10月25日、10月30日通过蔡雄伟账户向林某甲指定的“陈某乙”账户(xxxx0)支付7433344元,共支付费用9633344元。上述涉嫌走私进口的皮草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15875206.80元。
(二)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客户代号311-LIU通过英国MT公司的孙某某在芬兰世家拍卖会拍买水貂生皮2556张,并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每张皮草86元)委托林某甲“一条龙”包税通关进口及硝制加工。随后,林某甲以惠来县葵铿皮草二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葵铿二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在葵铿二厂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发运至北京机场交付刘某甲。期间,刘某甲于2012年3月10日向林某甲指定的“张某某”账户(xxxx0)支付通关加工硝制费用以及国内运费222816元。该批涉嫌走私进口的皮草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415423.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孙某某以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委托林某甲包税通关进口水貂生皮189441张。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国家应缴税款16290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甲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孙某某提供的发票、客户编码、银行交易记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关于认定刘某甲涉嫌走私皮草数量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甲招的供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6.其他材料: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应缴税额的价格委托林某甲包税通关进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8年11月15日
附:
1.本案案宗共七册;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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