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号,住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黄埔海关缉私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走私废物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其自身不具备进口废塑料资质和批文的情况下,以每柜17300-493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将境外购买的废塑料包税包证进口入境,并运至其在顺德杏坛的仓库,同案人林某某制作清关费用单并通过70356201@qq.com邮箱发送到被告人刘某甲的lamasterd@126.com邮箱。被告人刘某甲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166柜,3826吨。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退缴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颖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人民币30000元(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黄埔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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