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小区**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6月17日、2019年5月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分别决定罚款人民币一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窝藏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7日释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3年下半年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曹某某纠集茆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江苏省响水县**河运河段叶某某的水泥船上,以麻将饼子“斗牛”方式聚众赌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安排,曹某某负责抽头,顾某某负责放水、帮忙抽头,参赌人员茆某某自带现金7万元左右,并在顾某某处借款现金10万元,现场赌资合计20余万元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及曹某某抽头渔利3万余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2月份左右,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家人,为其侄女王某某提供担保,在被告人刘某甲处借款20万元,月息1.98分,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后,王某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2015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妻子顾某某,到江苏省响水县城**小区**幢**单元**室李某乙家门口,以暴力敲门、大声辱骂等方式,要求李某乙偿还债务,后李某乙妻子龚某甲报警,民警将顾某某带至派出所批评教育,要求其通过合法途径索要债务。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为逼迫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偿还债务,仍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继续采用堵门阻工、上门滋扰等方式,寻衅滋事作案5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将一辆牌号苏JZ****白色依维柯面包车停至响水县**镇被害人李某甲家**超市门口,采用堵门阻工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甲偿还债务。李某甲报警后,民警电话通知刘某甲将车辆开走,并再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2015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将一辆牌号苏JZ****白色依维柯面包车停至李某甲家**超市门口,采用堵门阻工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甲偿还债务。
3.2016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将一辆牌号苏JZ****白色依维柯面包车停至李某甲家**超市门口,采用堵门阻工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甲偿还债务。当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妻子顾某某,到响水县城**小区**幢**单元**室李某乙家门口,以暴力敲门、大声辱骂等方式,要求李某乙偿还债务。
4.2016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将一辆牌号苏JZ****白色依维柯面包车开至被害人李某甲家**超市门口,采用堵门阻工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甲偿还债务。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妻子顾某某、父亲刘某乙、母亲殷某某,到李某甲家**超市后门,向被害人李某甲索要债务。期间,刘某乙将李某甲衬衫衣领扯坏,殷某某抓扯李某甲妻子龚华头发。
5.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将一辆蓝色渣土车停至李某甲家**超市门口,采用堵门阻工的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甲偿还债务。
2016年2月份左右,被害人李某甲将**超市所在门市出售,以所得款项偿还被告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龚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为逼迫他人偿还债务,在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多次实施堵门阻工等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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