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身份证号码6205031957********,汉族,专科文化,甘肃省**学校退休教师,住天水市麦积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赵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小区**号楼**楼**户赵某某开设的麻将馆,组织刘某乙、尚某某、刘某丙、朱某某等十余人以“架锅”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刘某甲提供赌资2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约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舒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