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湖南省桃源县**乡**村**墟场自己的**店内从事地下六合彩收单,共计收取103期,先后收取了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等二十多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收单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674134元,违法所得3267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萍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书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