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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汤坑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汤坑镇五一居委会委员兼财务,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栋**楼**房。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5月,刘某甲从刘某乙(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会员账号给自己进行投注。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会员账号后,接受赌民冯某某、林某某、路某某等人的投注,至2019年11月20日涉案赌资达11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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