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刘某乙(已判决)在**镇境内聚众赌博,仍以200元每天的报酬受雇于刘某乙,驾驶自己车辆多次为刘某乙开设的赌场放风,从中获利。2018年11月5日下午,刘某乙在凤阳县**镇**村**队王某某家瓦房内聚众赌博时,被凤阳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1人,查获赌资人民币46535元、抽头人民币11400元,查获用于抽头渔利的水箱1个、赌具宝盒1个、围棋子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陆某某、常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仍受雇佣为其赌场放风,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桂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