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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利辛县**镇**村原村委会主任,住利辛县**镇**村**户。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郭某某、刘某乙(已判决)合谋虚造该村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三户拆迁补偿资料,套取104195元土地增减挂资金,具体如下:

2015年下半年,**村**自然庄实施土地置换复垦项目。2016年11月,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三人商议决定做假材料套取土地复垦项目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刘某甲确定上报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三户,并到三户家中取得三户的身份证、地亩卡(存折),后刘某甲将三户的相关资料交给刘锋。刘某乙负责完善相关申报资料,经郭某某签字后进行上报。该笔补偿款共计104195元,拨付后分别打到刘某丙等三户地亩卡(存折)上,郭某某安排刘某乙、刘某甲去银行支取,二人因害怕均未去。同年12月,刘某甲将三户的地亩卡(存折)和身份证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到**镇邮政储蓄银行将这三户拆迁补偿款计104195元取出,该款被郭某某用于个人开支。后郭某某为掩人耳目制作一张虚假开支明细单,并分别让刘某甲、刘某乙、计生专干冉某某、委员李某某在该开支明细单上签署名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冉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土地增减挂资金104195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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