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5********,汉族,大专文化,原邳州市**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兼控建管理办公室主任,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 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3.5万元,并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多次侵吞单位收缴的罚没收入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1.21万元,用于支付个人礼金。
2、2015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截留邳州市**镇**小区开发商刘某乙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26.3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及个人债务。
3、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截留邳州市**镇**村村民刘某丙缴纳的0.3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个人消费。
4、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安排镇规划办会计曹某甲使用单位收缴的罚没收入和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0.6万元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
5、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收缴的罚没收入和基础设施配套费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6、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职务之便,截留邳州市**镇**村村民岳某某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二、挪用公款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存放于单位会计曹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的罚没收入、不违章建设保证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借给昆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甲、邳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乙用于公司经营以及刘某甲个人建设门面房出租等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安排规划办会计曹某甲将公款10万元借给韩某甲使用,韩某甲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同年12月10日韩某甲将10万元存入刘某甲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该笔借款,同年12月13日刘某甲将10万元归还至曹某甲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
2、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安排规划办会计曹某甲将公款15万元借给韩某甲使用,韩某甲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被告人刘某甲为偿还个人欠韩某甲借款15万元、欠曹某甲个人借款2万元,同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将7万元归还至曹某甲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同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现金方式归还曹某甲10万元。
3、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安排规划办会计曹某甲将公款10万元借给韩某甲使用,韩某甲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同年3月29日,韩某甲将10万元存入镇财政所会计贾某某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该笔借款,同年4月1日,贾某某将10万元归还至曹某甲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
4、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安排规划办会计曹某甲将公款18万元借给其个人使用,用于与他人合伙建设门面房出租。同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安排合伙人韩某丙归还10万元至曹某甲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
5、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安排规划办会计曹某甲将公款7万元借给韩某甲使用,韩某甲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同年7月5日,韩某甲用其妻子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分两次归还7万元至曹某甲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
6、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职务之便,安排**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将收取的该村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万元借给韩某乙使用,韩某乙将该款用于公司经营。2019年1月1日,韩某乙归还40万元至赵某某银行账户。
三、受贿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办理**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村级工程款拨付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等个人开支,并为他人在建房建棚审批、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承揽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三次收受该镇**村村民马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2.2万元,为马某甲在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2、2015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九次收受**镇**小区开发商刘某乙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为刘某乙在工程施工、少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提供帮助。
其中,2015年春节,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2015年中秋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2016年春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2016年中秋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春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2018年春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2018年中秋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购物卡;2019年春节,收受刘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
3、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镇规划办会计曹某甲代**村村民季某某所送人民币0.6万元,为季某某在建棚审批、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提供帮助。
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该镇**村村民王某甲、王某乙棚时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少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二人为感谢刘某甲,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服装提货卡。
5、2017年春节,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徐州**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甲建棚时提供帮助,事后耿某甲为表示感谢,送给其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中秋节,刘某甲收受耿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并承诺耿某甲在该镇工业园区征地时提供帮助。
6、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该镇规划办工作人员刘某丁代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0.7万元。其中,收受刘某丁代其亲戚樊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为樊某某违规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收受刘某丁代其亲戚刘某戊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为刘某戊在建房审批上提供帮助。
7、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村村民刘某己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刘某己在违规建房、协调与村民建房矛盾上提供帮助。
8、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邳州市**公司职工曹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曹某乙在**村建房审批上提供帮助。2018年春节前,曹某乙为表示感谢,再次送给刘某甲价值人民币0.3万元的购物卡。
9、2017年8月,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梁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为梁某某在建房审批、协调与村民建房矛盾上提供帮助。
10、2017年秋,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湖分局局长薛某甲代**村村民薛某乙所送的价值人民币0.24万元的服装提货券,为薛某乙在建房审批、不缴纳违建保证金上提供帮助。
1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该镇**村村民耿某印所送人民币0.3万元,为耿某印在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1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邳州市**镇**村村民徐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0.3万元的购物卡,为徐某某在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13、2017年底、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收受**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丙代该村村民张某甲、万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0.6万元,为张某甲、万某某在建房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14、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邳州市**镇韩行村村民刘某庚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刘某庚在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15、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宋某某代邳州市**镇宋庄村村民王某丙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为王某丙在建房审批上提供帮助。
16、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马某乙代邳州市**镇**村村民马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马某丙在建房审批上提供帮助。
17、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何某某在何家村违规建棚上提供帮助。
18、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曹某甲代**镇**村民杜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为杜某甲在违规建棚、协调国土所不予拆除上提供帮助。
19、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杜某乙代**镇**村村民杜某丙所送人民币1万元,为杜某丙在建棚审批上提供帮助。
20、2019年春节,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在**镇政府驾驶员杜某丁于**镇**村违规建房上提供帮助,事后杜某丁为表示感谢,送给刘某甲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
21、2019年春节,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徐楼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村村民苏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为苏某某在尽快拨付挖机费上提供帮助。
2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规划办主任兼控建办主任的职务之便,收受该镇信访办副主任张某乙代**镇**村村民聂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为聂某某在建房审批上提供帮助。
23、2019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担任邳州市**镇**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镇**村村民魏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为魏某某在承揽**村街道整治工程、新村部建设工程及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
2019年8月30日,邳州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徐州监委邳州留置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刘某乙、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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