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仁怀**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14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并转款10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收款后告知王某某将其购买的毒品放置在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世外桃源洗脚城后门的电表箱处,叫王某某去该处取货。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毒品嫌疑物0.5506克,麻古嫌疑物0.0924克。
2、2019年3月14日14时许,王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刘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并转款2000元给刘某甲,刘某甲收款后告知王某某将其购买的毒品放置在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七天连锁酒店旁楼道一楼拐角的电表箱的夹缝处,叫王某某去该处取货。当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冰毒嫌疑物1.4476克,麻古嫌疑物0.2912克。
2019年3月14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刘某甲的出租屋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甲查获,现场查获冰毒嫌疑物1.8139克、麻古嫌疑物1.4744克。
上述所查获的毒品嫌疑物经贵州省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刘某甲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毒品收据、银行存款凭证、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查获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报告、情况说明一、刘某甲微信语音整理、王某某和风长在的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3月13日至14日王应南王某某和风长在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关于现场勘查笔录时间错误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三;2.证人证言:卢某某、刘某乙、王某某、黎某某、雷某某、袁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资质、鉴定报告四份;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毒品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贩卖冰毒1.9982克、麻古0.3836克给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十七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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